大陸中心/綜合報導

到香港居住的一名大陸新移民,不滿政府要求申請綜援(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)必須居港滿7年,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。法院17日判決,該行政要求違反基本法。

案件上訴人是到港永久定居的6旬婦人孔允明,她2003年與香港男子結婚,2005年獲批單程證,抵港後一天,丈夫去世,在綜合家庭服務中心安排下到深水埗居住。2006年3月,她申請綜援,社會福利署以她居港不滿7年為由拒絕。

孔允明在社區組織協會協助下,申請司法覆核,但先前在高院原訟庭及上訴庭都被判敗訴。她不服,向終審法院上訴,強調有關限制歧視新移民。

終審法院經過3天聆訊後,17日上午宣布判決,包括首席法官馬道立在內的5名法官,一致裁定孔允明勝訴。

法院指出,基本法第36條訂明香港居民享有社會福利的權利,而法律並未區分「永久」及「非永久」居民,雖然政府可以根據基本法第145條修改這些待遇,但必須經立法機關批准,惟政府的修訂並未經過法院或立法機構審議。

回歸之前,社署限制單程證來港者在居港一年後就可獲綜援。到了2004年,當局將限制修改為7年。社署表示,這是為了讓福利政策能長遠維持。

不過,法院認為,該修訂只是為了省錢,但節省的資源並不多,而且違反兩項政府政策,包括簽發單程證方便家庭團聚,以及紓緩人口老化。

香港大學社工系講座教授周永新說,判決對香港政府將會造成很大衝擊。因為除了綜援之外,今後所有涉及住滿7年才能申請的福利項目都有可能需要改變,包括公屋(公共租住房屋)申請資格等。

社區組織協會主任何喜華則表示,這項判決可以幫助來港移民。據估計,香港現在約有5000至7000個希望申請綜援、卻又不夠資格的新移民家庭。

目前,港府尚未對終院的判決作出回應。不過,根據香港基本法,港府可以要求大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解釋基本法,以推翻終院的判決。


以下內文出自: http://tw.news.yahoo.com/居港未滿7年申請綜援遭拒-陸移民上訴終院獲勝-064000293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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